姜明 肖建荒
盲目决策造成损失,然后用公款“交学费”现象,如今在内蒙古海拉尔铁路分局行不通了。今年,这个分局出台的《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者追究责任的规定》,着实让局属4个基层站段的十余名干部,尝到了自掏腰包的滋味。 按规定,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,除给予党、政纪处分外,还根据其责任、数额、情节的不同,负责包赔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;同时,对亏损清欠、担保、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,也规定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。并由局纪委、总经济师合同审计、财务、监察等部门组成核查组,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。 分局下属大雁砖厂曾是赢利企业,近几年,由于厂领导决策失误,使企业严重亏损。分局将该厂厂长及有关责任人免职后,又按此规定责令他们个人赔款10万余元;扎兰屯车务段领导因用人不当,经济合同出现漏洞,造成24万元的经济损失,经有关部门核查后,其主要责任人段长被责令赔款3万元,其他责任人各赔一万元。